吕月庭于1993年到河北省食品进出口(集团)天洋食品厂工作,至2007年一直为临时工。为早日转为合同工,提高工资、福利待遇,吕月庭决定用注射器向冷库中的速冻饺子注射甲胺磷,试图制造事端,引起厂方重视,借机提出要求。
经查明,2007年7、8月间,吕月庭利用工作之便进入冷库,用一只5ml注射器向速冻饺子等产品中注射甲胺磷未遂;同年10月至12月间,吕月庭使用一支20ml注射器,先后三次进入冷库向多箱速冻饺子内注射甲胺磷。
被注射甲胺磷的饺子销往日本国千叶县市川市、千叶县千叶市、兵库县高砂市致10人中毒,同时销往中国承德市后致4人中毒。其中13人身体受到不同程度损伤:1人重伤,6人轻伤,6人轻微伤。案发后,天洋食品厂全面停产。
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危害公共安全,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,且致人重伤、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。公诉机关指控吕月庭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。
法院还认为,被告人吕月庭置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于不顾,长时间预谋并多次实施犯罪,主观恶性极深;以投放危险物质方式危害食品安全,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,性质恶劣,应依法惩处。
日本驻华使馆官员、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宣判。